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51号

    罪犯赵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江西省德兴市人,初中文化,曾因吸毒于2013年4月28日被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两千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4日被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16年5月3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徐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于2016年7月1日向被告人赵某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9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47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6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41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5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03执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涉财产部分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