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890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543号
罪犯赵某华,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4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1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8日交付执行。2019年9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48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6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8日止)。
罪犯赵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已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