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95号

    罪犯赵,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高中文化,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8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2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