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臣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704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64号
罪犯张某臣,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7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