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94号

    罪犯张某森,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3年4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30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