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794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478号
罪犯方某,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0月24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2刑初6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罪犯方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苏03刑终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方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