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19962月被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盗窃,于20014月、20085月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7月、20087月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514日释放。郁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625日、20071015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1119日释放。郭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01215日、20051027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11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11119日释放。

 

上列三名被告人现又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1、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四百元,被告人郭某同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四百元。2、未退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66810元,继续予以追缴。

 

2012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郁某、郭某流窜至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新兴镇,射阳县盘湾镇、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等地,采取钢筋剪剪门锁、推门入室、爬窗入室等手段,单独及共同盗窃作案37起,窃得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981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单独及共同盗窃作案35起,窃得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6810元;被告人郁某单独及共同盗窃作案27起,窃得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2560元;被告人郭某共同盗窃作案2起,窃得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840元。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王某、郁某销售的电瓶车、摩托车、电瓶三轮车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20次,合计价值人民币5179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郁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列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郁某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某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郁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上列三名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郁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根据上列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