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的骗子终被擒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3-01-04 浏览次数:258
一起作案至今近两年诈骗案件的其中一案犯终于被警方抓获。2012年9月29日,检察机关对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盐城亭湖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涉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0年10月10日至2011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孙某、郭某等人,目前同案犯尚未归案)合谋后,先后9次采取在盐城某钢管厂地磅上“做手脚”,使其从该厂运出的废钢材在过地磅时显示的重量少于实际重量的手段进行诈骗,骗得盐城某钢管厂废钢计53.14吨,计价值人民币172839元。
期间,盐城某钢管厂报警,做贼心虚的李某听到被报警的“风声”后,便与被害单位商谈退赃事宜。其在被害单位商谈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对此,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一起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法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